第十五条

有效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 “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州、县(市)防汛指挥机构可对严重影响行洪、排涝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漂浮物发布清障令,作出紧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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