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标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