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擅自拆除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