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维护修缮的需求,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维护修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维护修缮计划应当在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