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和历史地段需要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环境风貌整治的,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方案。整治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