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