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