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六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等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修改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市、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