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一条有效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其他保护对象由市城乡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并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名录。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