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被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制止和调查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被监督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执行。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