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每年应当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