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吊销资格证书:(一)挂靠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二)转让、租借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为其它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