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记录簿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备案部门永久保存。对填埋危险废物的场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永久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