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台账,安装设施实施在线监控。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