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田残膜、灌溉器材和盛装化肥、农药等的包装物进行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或者交由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