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推动农村和农业生产固体废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