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持竣工测量报告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地下管线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