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六十一条已废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运输、携带、邮寄(快递)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用作种源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实物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2月2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