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