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自治州设立野生动物植物保护资金。资金来源:

(一)经过批准猎捕采集野生动物植物的,由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数量向申请猎捕采集者收取资源保护费;

(二)猎捕采集用于驯养繁殖、驯化培育和科研、教学、制作标本等野生动物植物,由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

(三)采集野生植物缴纳的生态植被恢复费;

(四)造成野生动物植物栖息生长地环境影响,缴纳的补偿资金;

(五)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六)违反本条例进行处罚的罚款收入;

(七)违反本条例没收物品的折价款;

(八)争取的国家、省的保护资金;

(九)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