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和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以不低于上一年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0.5%安排专项保护资金。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2月2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