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三节 驯养繁殖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做好防疫、检疫,建立台账,如实报告养殖和经营利用情况。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2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