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