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