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条有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