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或者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