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为用户提供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邮政普遍服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