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邮政业的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