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邮政企业或者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扣留或者故意延误投递邮件、快件的;(二)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或者邮政延伸服务项目的;(三)转让、出借、出租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快递专用标志的;(四)擅自中止快递业务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