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邮政企业或者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扣留或者故意延误投递邮件、快件的;

(二)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或者邮政延伸服务项目的;

(三)转让、出借、出租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快递专用标志的;

(四)擅自中止快递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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