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邮政管理机构上报有关经营情况和资料。

邮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经营情况和资料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