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在营业网点公布监督电话和信箱。

邮政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户的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省邮政管理机构申诉;省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