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