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