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