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避开污染源,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