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