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畜禽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屠宰进厂(场)的畜禽,应当持有畜禽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畜禽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