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一)法律知识、安全教育宣传制度;
(二)安全保卫、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三)消防、卫生、食品、自然灾害、交通、网络等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报告和处理制度;
(四)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五)餐饮服务、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六)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管理制度;
(七)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申报审批制度;
(八)安全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九)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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