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学校校园和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活动,以及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