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对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等活动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源等危险品,应当设立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指派专人保管,并制定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的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在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实验、教学演习、实训课和体育课教学前,应当对仪器、电路、化学试剂、药品、体育活动设施、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