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