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第十二条有效学校每学期放假后第一周为安全工作隐患排查周;学校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和放假前最后一周为安全教育宣传周。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