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