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