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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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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机构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入培训内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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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