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的建设、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监、价格、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