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增加对市政公用事业的投入。特许经营者因承担政府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