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