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流域内新建水工程及其设施应当符合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