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保障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管理和统筹协调本辖区的科学技术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